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合伙事務執行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損益(環球網校提供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損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合伙利潤
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經濟利益,它反映了合伙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
二是合伙虧損
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形成的虧損。合伙虧損是全體合伙人所共同面臨的風險,或者說是共同承擔的經濟責任。
2、合伙損益分配原則
合伙損益分配包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兩個方面,對合伙損益分配原則,《合伙企業法》作了原則規定,主要內容為:
①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②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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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在合伙企業中,往往由于合伙人經營管理能力不足,需要在合伙人之外聘任非合伙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這項法律規定表明了以下三層含義:
(1)合伙企業可以從合伙人之外聘任經營管理人員;
(2)聘任非合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關于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職責,《合伙企業法》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有:
(1)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2)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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