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典型案例(10)
案例十$lesson$
• 農民工未經安全培訓駕駛拖輪案
【案情】
• 某港務局從外地招了一批農民工在拖輪船上工作。為了節省培訓費,港務局只對他們簡單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項,而對港口作業存在的危險、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根本沒有提及。一日,公司所屬的115號駁船在碼頭裝油完畢后,港務局安排一艘拖輪拖帶駁船離開碼頭。當拖輪船首接近115號駁船左舷2號與3號系纜樁之間時,農民工拖輪駕駛員王某指揮115號駁船船員帶纜作業,而同為農民工的115號駁船船員徐某及同船水手李某并未提出反對意見,二人共同接過拖輪船員遞交的一根包頭纜開始作業。
• 在此過程中,拖輪駕駛員王某沒有明示纜繩該系哪個樁位,徐庫二人也未主動詢問,便將包頭纜套在2號系統樁上。鋼纜套好后,拖輪駕駛員王某指揮將鋼纜由2號樁換至3號樁,徐某便將鋼纜由樁底往上拉。由于拖輪正隨水流后退,鋼纜繃緊,徐某的雙手被軋在鋼纜與系纜樁之間,致使雙手除拇指外其余八指前二節被軋斷。經醫院鑒定,屬于三級傷殘。
【分析】
• 這是一起由于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培訓、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傷殘的生產安全事故。
• 《安全生產法》第2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第3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人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本案中,由于港務局沒有對招收的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導致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缺乏。在此條件下,作業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從而造成此次生產安全事故。因此,本案中,港務局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有關作業人員由于違章作業,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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