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典型案例(11)
案例十一$lesson$
• 城建公司違章指揮造成塔吊倒塌案
【案情】
• 某城建公司承包修建一單位住宅樓工程,城建公司又將工程發包給本公司職工柳某。在工程建設中,柳某私下找公司負責人聯系借用吊車吊運塔吊。某日,公司會計兼小車駕駛員李某把吊車開到工地。汽車吊駕駛員陳某用汽車將塔吊運至工地。
• 公司安裝人員開始組裝塔身。當日下午3點,汽車吊駕駛員陳某提出下班,理由是吊車油料用完,且天黑無照明燈。但現場施工負責人柳某不同意,派人找來汽油,讓大家繼續組裝塔吊晚8點,發現塔吊的塔身被首尾倒裝,無法與塔基對接。在安裝人員的建議下,柳某和吊車駕駛員陳某叫來幾個民工,運用鋼絲懸掛重物、人拉鋼絲使塔身移動的簡易方法扭轉塔身。由于無法掌握平衡,塔身突然倒塌,造成3人死亡,4人重傷。
【評析】
• 這是一起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違章操作導致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 根據《安全生產法佛16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案中,工程施工工地沒有制定基本的安全措施,所用的汽車吊也不具備承擔吊裝任務的功能。由此可見,城建公司沒有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也沒有加強勞動安全管理,完全是違法施工作業。
• 同時,根據按全生產法》第35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本案中,現場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吊車駕駛員及其他作業人員也都存在違章作業問題。此外,該案中的施工作業還違反了國家有關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起重機械作業屬于特種作業,其駕駛人員屬于特種作業人員。
•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23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本案中,汽車吊駕駛員陳某未經特種作業專業培訓,沒有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無證駕駛吊車。這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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