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環球網校提供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可以有兩種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這是合伙事務執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業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形式,尤其是在合伙人較少的情況下更為適宜。
在采取這種形式的合伙企業中,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各個合伙人都直接參與經營,處理合伙企業的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該形式是在各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的基礎上引申而來的。在合伙企業中,有權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并不都愿意行使這種權利,而愿意委托其中的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從而就從共同執行合伙事務的基本形式中,引申出了共同委托一部分人去執行合伙事務的形式。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給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時,其他未接受委托的合伙人是否還可以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問題,《合伙企業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即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將合伙事務委托給部分合伙人執行,沒有必要再由其他合伙人執行,否則容易引起沖突與矛盾。
當然,對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作出的決定以外的某些事項,如果沒有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時,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給某一個特定的合伙人辦理。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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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將合伙事務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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