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對建造師考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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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于2013年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較舊《民事訴訟法》,新法變化較多較大。本年度的建造法律法規的教材勢必會按照新法作出修訂。當然,建造師法律法規不會涉及到《民事訴訟法》的所有方面,現在,我們結合建造師法律法規考試的范圍和新法內容,將教材可能變動和增加的地方進行預測。
一、民事訴訟的管轄
新《民事訴訟法》在協議管轄處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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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舊法25條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新法34條 |
新舊《民事訴訟法》最大變化在于協議管轄的案件范圍和可選擇的法院范圍。
1、舊法規定當事人僅能就合同糾紛選擇管轄法院,但是新法表述意思除合同糾紛外,其他財產糾紛的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2、舊法規定協議管轄中可以選擇的法院有且僅有五個,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但是,新法的規定增加協議管轄可選擇法院的靈活性,除上述五個法院外,其他與案件爭議有實際聯系的法院也可以進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之內。
新舊《民事訴訟法》在協議管轄的條件上并未變化,即只能采用書面形式、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在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上,新法也有修改,當然和我們建造師法律法規考試相關的一個變化就是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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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舊法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新法 |
三、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新《民事訴訟法》在證據種類、保全和應用三大塊內容中都對舊法做了較大修改。
(一)證據的種類(新法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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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新法63條 |
電子數據是新《民事訴訟法》新增的證據種類,大家記得如果多選題讓大家選擇“以下哪些屬于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時,記得一定要選擇“電子數據”。
此外,新法對證據種類中的證人證言和鑒定意見的內容都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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