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經濟師考試中級保險高頻考點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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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訂立一、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
(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二)自愿訂立原則;(三)合法性原則
二、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要約和承諾――投保和承保;
實務上表現:投保-要約
體現為索取投保單,如實填寫,認可費率和條款,交保險人。到達保險人生效;
承保-承諾 體現為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構成承諾;
反復過程,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能只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內部職能部門印章
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原則:在保險人所在地履行,對于財產保險合同,可以以訴訟方式;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不能。
(二)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1.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2.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法律后果;
(三)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規定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
產生的法律后果:
1、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五)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六)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保險人對簽發保險單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履行;
1.索賠 索賠權人義務:時效,財產保險2年,人壽保險5年;
2.保險理賠:10日內履行,60日內不能確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險人對支付有關費用義務的履行;
(四)保險人對附隨義務的履行;
1.通知的義務;2.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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