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價師考試《理論與法規》重要考點5-1
1、合同的分類:計劃與非計劃合同、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贈予)、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保管合同)、主合同和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
3、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4、合同訂立的程序(要式):要約和承諾
要約有效的條件: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要約生效 要約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撤回 ①撤回通知先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②撤回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承諾生效前對要約的修改,其效果等于舊要約撤銷,新要約產生。
要約失效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的特征: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
承諾的期限:應當在要約人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的撤回:撤回承諾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
逾期承諾:逾期發出的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外,為新要約。
承諾內容的變更:承諾原內容應與要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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