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經濟補償標準將有變化!
截至12月10日,全國共有9地宣布上調最低工資標準,2026年起,經濟補償標準將有變化,一起來看看吧!
各省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不僅是發工資不能低于這個數,它還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反應——
加班費計算基數底線: 支持加班費基數可以按照雙方約定標準計算的地區(具體要看地區司法實踐),計算加班費時應以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底線。
經濟補償基數下限:最低工資標準也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基數下限。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病假工資下限: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被迫解除理由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明確,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加付賠償金: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除了支付其差額部分外,還可能會被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支付應付金額50%—100%的加付賠償金。
待崗工資(生活費): 企業停工停產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的生活費通常掛鉤最低工資標準(如70%—100%不等,視各地裁審口徑而定)。
傷殘津貼:工傷傷殘津貼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需補足差額。
離職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
在經濟補償金當中,經常出現“N、N+1、2N”等說法,這些其實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
1.通用經濟補償金公式=S×N
S: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勞動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前后,經濟補償金需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如果勞動者2008年之后入職,計算經濟補償金統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計算。
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N: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根據過往判例,這些地區還需要包含加班費:杭州、北京、深圳、江蘇,這些地區不包含加班費:四川、上海。
2.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公式=S×N+S(上月工資)×1
N+1:有非錯解除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情形

賠償金情形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支付賠償金(2N)
補充:被安排到新單位,經濟補償年限累計計算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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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稅務師報名時間安排參考如下:
| 歷年稅務師報名公告發布時間及報名時間 | |||
| 年份 | 報名公告發布時間 | 報名時間 | 補報名時間 |
| 2025年 | 5月7日 | 5月13日至7月15日 | 8月11日至8月22日 |
| 2024年 | 4月25日 | 5月8日至7月8日 | 8月6日至8月16日 |
| 2023年 | 5月3日 | 5月8日至7月10日 | 8月4日至8月14日 |
| 2022年 | 4月28日 | 5月10日至7月8日 | 8月5日至8月16日 |
| 2021年 | 4月25日 | 5月10日至7月9日 | 7月26日至8月6日 |
| 2020年 | 5月3日 | 5月8日至7月8日 | 7月22日至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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