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公信原則易錯題
更新時間:2018-02-24 09:21:48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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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公信原則易錯題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模擬試題,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做好復習工作,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8年稅務師《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公信原則易錯題”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模擬試題,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做好復習工作,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公信原則易錯題的具體內容如下:
多選題:
下列是基于公信原則取得所有權的有( )。
A.甲在路邊撿到他人拋棄的舊錄音機一臺,甲取得所有權
B.甲從乙處購買丙出借給乙的錄音機一臺,甲取得所有權
C.甲從乙處購得一臺錄音機,甲取得所有權
D.甲誤將乙的房屋登記為自己的房屋,后甲將此房轉讓給丙,甲、丙之間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丙取得該物所有權
E.甲在自己的房屋后面栽種了3棵楊樹,甲取得所有權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信原則。公信原則,是指物權的存在于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動產的占有人對其占有的動產享有物權,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享有登記于其名下的不動產物權。公信原則賦予公示的內容具有公信力。《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就是公信原則的體現(善意取得制度)。選項A中的甲是通過先占取得所有權;選項B、D中的甲、丙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權。選項C中的甲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選項E中的甲是通過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所有權。
點評:公信原則
本題考核公信原則。公信原則和公示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這二者的區分是關鍵。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公信原則是說的依照公示所產生的物權存在與變動的效力,具有可信賴性。簡單而言,公示原則是“使人知”,公信原則是“使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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