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第三章:擔保物權
更新時間:2014-01-14 11: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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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第三章:擔保物權,讓我們一起學習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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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
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物權法》規定了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
2.擔保物權可分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兩類。
(1)意定擔保物權由當事人合意而設立,如抵押權與質權;
(2)法定擔保物權則在符合法定要件時直接由法律設立,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性
1.從屬性
擔保物權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系從屬于債權的從屬物權。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2.權利行使的附條件性
擔保物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
3.優先受償性
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情形時,擔保物權人可就擔保物變價之后的價金優先于普通債權得到清償。
(三)擔保物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擔保物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擔保物權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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