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會CPA《經濟法》高頻考點:共有制度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所有權的內容。
[內容導航] :
1共有的一般效力
2.按份共有
3.共同共有
[考頻分析] :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共有制度
1.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2.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3)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乏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走的除外。
(4)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權依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該共有份額。關于優(yōu)先購買權,需注意如下問題:
①優(yōu)先購買權以交易為前提。②優(yōu)先購買權需在同等條件下行使。③優(yōu)先購買權需在期限內行使。④數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處理。⑤優(yōu)先購買權不具有排他的物權效力。
3.共同共有
(1)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對外償債后,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分擔的問題。
(2)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將共有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其轉讓行為為無權處分,買賣合同原則上有效,第三人可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按份共有中,未滿2/3份額卻轉讓共有物者, 亦構成無權處分,與共同共有情形中的無權處分原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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