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會CPA《經濟法》高頻考點: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二節物權變動的內容。
[內容導航] :
1.物權變動的原因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考頻分析] :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 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1.物權變動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為一物權行為
(2)非基于法律行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 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②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釋]上述3項中,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前提。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1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更和消滅,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1]前面”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V就屬于該規定中C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的情形。
[解釋2]預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1 )預購商品房; ( 2 )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預告登記后,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解釋3]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權利大、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 ,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木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因此更正登記是異議登記的前提h即更正不成才異議。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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