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環球網校提供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進行稅務處理,而應按受托方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符合委托加工條件的,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人;不符合條件的,受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人,按照受托方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二、代收代繳稅款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納稅人是委托方,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是消費稅的法定代收代繳義務人。
在對委托方進行稅務檢查中,如果發現其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要補繳稅款(對受托方不再重復補稅了,但要按規定,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受托方沒有按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的,委托方補繳稅款的計稅依據
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銷售的;
補稅處理:按銷售額計稅補征
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用于連續生產的
補稅處理: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征
3.受托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的,于委托方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委托方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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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成計稅價格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從價定率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復合計稅辦法(白酒、卷煙):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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