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咨詢協會關于2013年咨詢工程師登記申報通知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關于2013年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
根據《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的規定,現將2013年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申請人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及本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認真準備登記申請材料,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二、登記類別和申請人范圍
(一)初始登記:2003~2012年合法取得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原資格證書),尚未獲得原初始注冊的;2013年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水平證書)的;原注冊有效期已過,未獲得原繼續注冊的;準予原預注冊后,執業單位未取得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的。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實施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視同取得水平證書。
(二)變更登記:已獲得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證》(以下簡稱原注冊證),要求變更登記的。變更登記包括變更執業單位、變更專業。工程咨詢單位發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轉讓等情況,應首先申請辦理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單位的變更登記,再重新申請工程咨詢單位資格。
(三)繼續登記:2010年12月23日獲得原初始注冊或繼續注冊,原注冊有效期將于2013年12月到期,需要繼續登記的。
(四)注銷登記:已獲得原注冊證,應予注銷登記的。
三、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分為電子文件和文本文件兩部分。申請人應登錄《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管理系統》(http://203.207.195.69/logon.aspx,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根據申請的登記類別,在線填寫相應的申請內容,上傳相應的證明材料掃描件,并通過管理系統打印文本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初審機構。具體內容如下:
(一)初始登記:包括初始登記申請表、人員證明材料和業績證明材料三部分,分別裝訂成冊。
1、初始登記申請表:
(1)初始登記申請表(封面);
(2)承諾書;
(3)基本情況;
(4)工作簡歷;
(5)相應專業的工程咨詢業績。
2、人員證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執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2)執業單位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正本)復印件(登記在擬新申請工程咨詢資格的單位無需提供);
(3)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水平證書(編號頁、照片及簽章頁)復印件。其中,2003年通過考核認定方式取得原資格證書的,還需提交原《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認定合格人員培訓班結業證書》的復印件;
(4)執業單位為申請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復印件和職業道德證明;
(5)企業法人執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內容包括:參保單位名稱及公章、交費人員姓名及社會保險號、社保部門有效印章;事業法人執業單位需提交申請人的人事證明(必須由上級主管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并加蓋公章)。如果申請人是事業法人執業單位聘用的事業編制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還需提交執業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
(6)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證件照片2張(尺寸要求:寬3.6厘米×高5.0厘米)。
3、業績證明材料:
(1)業績范圍:按照管理權限,已經獲得相關部門批準的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發展規劃(專題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評估報告、項目后評價報告。
(2)業績數量要求(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類):
①發展規劃(專題研究報告)不少于2項(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的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申請人所提供的編制行業規劃和特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業績可視同為規劃業績);
②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少于3項;
③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不少于2項;
④項目評估報告不少于5項(包括對規劃、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的評估咨詢以及項目概預決算審查等);
⑤項目后評價報告(規劃和項目的后評價)不少于5項。
(3)業績證明材料要求:應包括業績文本原件封面頁、署名頁、目錄頁的復印件,符合級別、專業和服務范圍要求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復印件,相關部門批復文件的復印件或由委托單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證明。每項業績的證明材料應排列在一起。
(二)變更登記
1、變更執業單位:包括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和人員證明材料兩部分,分別裝訂成冊。
(1)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
①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封面);
②承諾書;
③基本情況表;
④備案登記表(跨初審機構變更需提供)。
(2)人員證明材料:
①新執業單位的正在生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②新執業單位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正本)復印件(登記在擬新申請工程咨詢資格的單位無需提供);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及復印件。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實施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證》的,視同取得登記證書(下同);
④新執業單位為申請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復印件;
⑤新執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或提交的人事證明(具體要求與初始登記要求相同);
⑥申請人與原執業單位的解聘證明。
2、變更登記專業:包括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人員證明材料和業績證明材料三部分,分別裝訂成冊。
(1)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
①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封面);
②承諾書;
③基本情況表;
④工作簡歷;
⑤相應專業的工程咨詢業績。
(2)人員證明材料: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及復印件;
②職稱證書復印件;
③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一致或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歷或學位證明的復印件;
④執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或提交的人事證明(具體要求與初始登記要求相同)。
(3)業績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與初始登記要求相同。
(三)繼續登記:包括繼續登記申請表和人員證明材料兩部分。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按規定同時提供相應材料。
1、繼續登記申請表:
繼續登記申請表包括封面、承諾書和基本情況表。
2、人員證明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及復印件;
(2)正在生效的執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3)執業單位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正本)復印件(登記在擬新申請工程咨詢資格的單位無需提供);
(4)執業單位為申請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復印件和申請人的職業道德證明;
(5)執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或提交的人事證明(具體要求與初始登記要求相同)。
(四)注銷登記
1、注銷登記申請表:包括封面及基本情況兩部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及復印件。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執業單位必須填寫承諾書并簽名,承諾對申請材料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電子文件填寫和上傳原件的掃描件均需通過管理系統在線完成,相關證明材料均需上傳原件的掃描件;
(三)上報申請材料一律用A4復印紙打印,以非活頁方式裝訂;
(四)上報申請材料應按照要求格式填寫(一式一份),在申請材料封面上加蓋執業單位公章后裝入檔案袋。在管理系統中打印檔案袋封面并粘貼在檔案袋正面;
(五)申請材料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順序裝訂,不能擅自調整;
(六)業績證明復印件的裝訂順序必須與業績表中的業績排列順序一致;
(七)除本通知要求的內容外,申請人不需要在申請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報時間和程序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服務的初審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所轄范圍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申請人應在2013年9月6日之前向初審機構報送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初審機構應在2013年10月18日前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統一報送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六、評審及登記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將組織老師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告準予登記的咨詢工程師(投資)人員名單并頒發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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