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咨詢工程師《工程咨詢概論》資料精選(42)
更新時間:2010-04-01 13: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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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6 建設監理的民事責任
1.監理人義務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末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2.監理人違約責任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仟。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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