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輔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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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起人的概念
發起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
發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發起或設立行為的實施者。
二、發起人的資格
1.自然人、法人作為發起人。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作為發起人時,它應與營利性質相適應,如工會、國家撥款的大學不宜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先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然后才可作為發起人。
2.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認繳出資額已經繳足;(2)已經完成元審批項目;(3)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發起人的法律地位
1.發起人的權利(了解);
2.發起人的義務和責任(重點強調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時,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部分發起人依照規定承擔責任后,有權請求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權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4)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5)公司成立后,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有權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P>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有權要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此外,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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