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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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發布的《暫行規定》是為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精神,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的有關問題予以了規范明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自2013年1月2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共收到反饋意見20份,其中絕大多數為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等機構的意見,總體來說,市場各方高度認同《暫行規定》,認為《暫行規定》在新《基金法》頒布不久后及時出臺,表明了基金行業搶抓機遇、謀求發展的決心與意愿,對促進基金托管行業市場化競爭,進一步提升基金托管服務能力與水平,培育開放、包容、多元的基金托管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從反饋意見情況來看,除3家證券公司與1家基金公司表示完全贊同征求意見稿、未提出反饋意見以外,其余反饋意見多涉及對相關條款的具體修改建議。經過認真研究,采納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并相應調整了《暫行規定》的相應條款。
這位負責人介紹,此次發布的《暫行規定》共十九條,規定了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的準入條件、申請材料要求以及審核程序與方式等。在基金托管職責履行、內控制度建設方面,非銀行金融機構托管人與銀行托管人一樣,均應遵守《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針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現狀與業務特點,《暫行規定》從保護基金持有人角度出發,強調了資產獨立、業務隔離、信息保密、從業人員管理、結算職責、風險準備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并對監督管理和處罰方面進行了相應規定
《暫行規定》發布后,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著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人員、系統與制度的準備工作,于6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后,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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