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第一節講義: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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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一節證券經紀
五、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熟悉)
(1)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發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以及自律規則、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追究其責任。證券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中,應當包括證券經紀業務合規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內部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2)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準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證券公司開立客戶賬戶規范》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本規范規定的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記入其誠信檔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況對其采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者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并記入其誠信檔案。
對違反本規范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中國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參加強制培訓、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記入其誠信檔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況對其采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注銷執業證書等紀律處分并記入其誠信檔案。
(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第六十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則的開戶代理機構及其網點,本公司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自律管理措施,并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本公司有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終止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提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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