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第一節講義:證券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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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第一節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
一、證券公司治理(掌握)
(一)證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1)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職責劃分。
(2)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
(3)證券公司對客戶負有誠信義務,不得侵犯客戶的財產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4)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戶資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5)應該建立完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二)證券公司與股東之間關系的特別規定
(1)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濫用權利損害證券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2)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超越股東會、董事會任免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干預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3)證券公司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應當在業務、機構、資產、財務、辦公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4)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與其所控制的證券公司發生業務競爭。證券公司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不得損害所控股的證券公司的利益。
(5)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與證券公司的關聯交易不得損害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證券公司章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及其披露和表決程序作出規定。
(三)對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要求
1、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持續監督等方面的要求
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其中,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董事人數的1/4:
(1)董事長、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由同一人擔任。
(2)內部董事人數占董事人數1/5以上。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獨立董事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者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證券公司應當分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說明。獨立董事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獨立履行董事職責,并在股東(大)會年會上提交工作報告。獨立董事未履行應盡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證券公司應當保障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
2.董事會
(1)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董事人數。證券公司設董事會的,內部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1/2。證券公司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董事。
(2)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會的職責、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年會上報告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職情況,包括報告期內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次數、投票表決等情況。
(3)證券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4)董事會表決有關關聯交易的議案時,與交易對方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該次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5)證券公司應當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的保管以及股東資料的管理。
3.監事會
(1)除由于緊急情況、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無法舉行現場、視頻或者電話會議外,監事會會議應當采取現場、視頻或者電話會議方式。
(2)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年會上報告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監事的履職情況,包括報告期內監事參加監事會會議的次數、投票表決等情況。
(3)證券公司設監事會的,監事會應當設主席,可以設副主席。
(4)證券公司監事有權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5)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客戶利益的行為,證券公司監事會應當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期改正;損害嚴重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在限期內改正的,監事會應當提議召開股東會,并向股東會提出專項議案。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監事會應當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
4.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要求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并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各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及其行使方式。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提供服務,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證券公司承擔。
專門委員會應當向董事會負責,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董事會在對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關的事項作出決議前,應當聽取專門委員會的意見。證券公司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由董事組成。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
5.高級管理人員
(1)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責的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以及類似機構的成員成為高級管理人員。
(2)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證券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證券公司設總經理的,總經理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并向董事會負責。證券公司設立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等機構行使總經理職權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其名稱、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其組成人員應當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4)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5)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內部控制不力、不及時處理或者改正內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問題承擔相應的責任。
(6)證券公司分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審計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或者分管與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審計職責相沖突的職務或者部門。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支持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審計部門的工作。
(四)證券公司與客戶關系的基本原則
(1)證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不得挪用客戶委托管理的資產,不得挪用客戶托管在公司的證券。
(2)證券公司對客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證券公司有權拒絕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客戶資料的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證券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保障客戶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作出決定。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并對有關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及風險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虛假陳述、誤導及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
(4)證券公司應當設專職部門或者崗位負責與客戶進行溝通,處理客戶的投訴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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