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每日一練(7月15日)
編輯推薦:2019年7月份-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每日一練匯總
1、下列不屬于中國證監會對財務顧問主辦人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的情形的是( )。【單項選擇題】
A、違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相關業務活動所做承諾的
B、違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責任的
C、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
D、唆使、協助或者參與上市公司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2、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 )決議。【單項選擇題】
A、監事會;
B、股東會、監事會
C、全體股東
D、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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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D
解析根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①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③在受托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制作質量低下的;④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⑤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公告的;⑥違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相關業務活動所做承諾的;⑦違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責任的;⑧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⑨唆使、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審核工作的;⑩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答案:A
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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