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青松:進一步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26日,中國證券業協會黨委書記、執行副會長安青松在首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表示,適當性管理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保護,健全完善適當性制度是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基礎。
安青松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第一,立法加以完善。在《證券法》修訂時,確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重要性并進一步完善制度結構,在資本市場“基本法”中提升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的體系地位和功能意義,不僅在立法上加大了對投資者保護力度,也為從司法上保護投資者利益創造了條件。
第二,強化行政監管。貫徹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原則依賴于有效的行政監管。在新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框架下,強化一線監管、轄區監管職責,督促證券經營機構按照要求完善內部制度,并對相應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能夠落在實處。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加大對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機構問責力度。
第三,加強自律管理。在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方面,自律管理具有“更柔”、“更多”、“更細”的優勢,可以結合實際和個案,構建更富有彈性的適當性標準和行為指引,形成更多的匹配要素和更細的匹配考量,引導經營機構更關注實質性的適當性而不是形式上的適當性。組織行業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技術、流程等細節進行經驗交流和自律檢查,提升從業人員對投資者適當性的認識,促進行業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落地實處。
第四,落實主體責任。經營機構要在思想上牢固樹立“賣方有責”理念,充分認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重要性,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納入員工培訓和考核中,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有效跟蹤評估測評和調整客戶風險等級,對客戶進行“精準畫像”;充分認識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風險情況,做好盡職調查和產品信息披露。
第五,完善法律救濟。由于投資者相對于經營機構處于劣勢地位,故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應由經營機構對其已經履行適當性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完善訴訟之外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調解、仲裁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提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糾紛的解決效率。
第六,深入宣傳教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落實需要投資者的配合,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經營機構應通過多種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宣傳教育,讓社會公眾了解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特別是投資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及證券經營機構應履行的義務。同時,讓投資者知曉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的維權路徑,確保能夠及時、合理、合法地采取救濟措施。
安青松強調,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監管機構、自律管理組織、證券經營機構要共同努力,扎實推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在產品交易與服務提供過程中切實承擔起應盡的信息披露、產品風險評測、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教育的責任和義務,將合適的產品與服務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實現賣者有責、買者自負有機結合,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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