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事項處理》
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2018年修訂)
近日,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2018年修訂),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作出修訂。本次修訂貫徹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原則,結合新審計準則的變化并考慮資本市場現實情況,改進和完善了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更好地滿足投資者信息需求。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因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及披露規范而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取消對股票實行停牌處理的相關規定。此次修訂對因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規定而被出具非標意見的公司,不再對其股票強制停牌,改以強化信息披露的方法,針對不同的非標審計意見類型提出具體的、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參照新審計報告準則修訂了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定義及涵蓋范圍。新修訂的審計準則中已不再包含“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概念,但考慮到“非標準審計意見”概念被證監會及交易所多項監管規定所引用,此次修訂對“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概念及其類型進行了明確界定。
三是增加了發表非標準審計意見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出具專項說明的內容要求。此次修訂中增加了發表非標準審計意見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作出專項說明的規定,并按審計意見類型具體規范了注冊會計師專項說明應包含的內容,以強化對注冊會計師發表恰當審計意見的監管。
四是刪除了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對上市公司利潤產生影響時,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過程中應扣除相關影響數的規定。本規則主要規范非標意見情況下的信息披露行為,故本次修訂刪除了原規則中關于限制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
修訂后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共十條,包括總則性條款、非標準審計意見下相關主體信息披露具體要求和生效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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