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講義:第二章三節
第三節 重大危險源
一、重大危險源基礎知識
20世紀70年代以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已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隨之產生“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設施(國內稱為重大危險源)”等概念。 1993年6月第8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將“重大事故”定義為:在重大危害設施內的一項活動過程中出現意外的、突發性的事故,如嚴重泄漏、火災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并導致對工人、公眾或環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嚴重危險。對重大危害設施定義為:不論長期地或臨時地加工、生產、處理、搬運、使用或儲存數量超過臨界量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或多類危險物質的設施(不包括核設施、軍事設施以及設施現場之外的非管道的運輸)。
我圍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中將“重大危險源”定義為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米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一)國外重大危險源控制技術的研究與發展概況
英國政府于1982年頒布了《關于報告處理危害物質設施的報告規程》,1984年頒布了《重大工業事故控制規程》。
1982年6月歐盟(時稱歐共體)頒布了《工業活動中重大事故危險法令》,簡稱《塞韋索法令》。
1996年歐盟頒布了《塞韋索法令Ⅱ》,并要求其成員國從1999年起開始執行。
英國于1999年頒布了《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COMAH),它與《塞韋索法令Ⅱ》的要求是一致的。1985年lO月,國際勞工組織 (IL0)組織召開了重大工業危險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討論會。1988年,ILO出版了《重大危險源控制手冊》。1991年,ILO出版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實施細則》。1993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第174號公約)和建議書,該公約和建議書為建立國家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奠定了基礎。
美國于1990年提出了《過程安全管理標準(RMPR)》和《清潔空氣行動修正案(cAA)》, 1992年美國政府頒布了《高度危險化學品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標準,隨后,美國環境保護署(EPA)頒布了《預防化學品泄漏事故的風險管理程序》 (RMP)標準,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控制作了規定。
(二)國內重大危險源控制技術的研究與發展現狀
1996年2月,由原勞動部主持完成的“八五”國家科技攻關課題《重大危險源的評價和宏觀控制技術研究》通過了國家科委組織的老師鑒定和驗收,我國在2000年頒布了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一-2000),作為重大危險源辨識的依據。隨后《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提出了明確要求。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了《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并擬出臺《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2009年我國頒布了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該標準代替了2000年頒布的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
(三)我國關于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人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存。”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生產安全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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