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典型案例(4)
案例四 建筑公司不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案$lesson$
【案情】
• 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領導決定進行改革,減負增效。經研究將公司安全部撤銷,安全管理人員8人中,4人下崗,4人轉崗,原安全部承擔的工作轉由工會中的兩人負責。
由于公司領導撤銷安全部門,整個公司的安全工作僅僅由兩名負責工會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該公司上下對安全生產工作普遍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經常發生人員傷亡事故。
•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的原則。安全生產是不可能自然出現的,必須有人管,有人負責。在發生的諸多事故中,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
特別是實行市場經濟以后,很多生產經營單位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在進行改革、減人增效過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減”掉的都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這樣做的影響不僅僅是生產經營單位沒有了一個機構和幾個人,而是給生產經營單位、社會形成一種誤導,即發展經濟過程中,安全生產不重要,安全生產管理是可有司無的,其后果必然是事故增多,正所謂“人減下來了,事故升上去了”。
本案中建筑公司出現的情況是很常見的,建筑施工單位本來就是事故多發,危險性較大,生產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領域,更應當將安全生產放在首要位置來抓,否則難免出現安全問題甚至發生事故。
• 《安全生產法》第19條第1款明確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樣規定,對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健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建筑公司領導撤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違反安全生產法的上述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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