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模擬(3)
6、目前,各工礦企業普遍實行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的好壞是其中一項考核指標。個別企業或車間、班組為了各自的集體榮譽和工資獎金不受影響,出了工傷事故,死亡的能瞞就瞞,重傷報成輕傷,輕傷變無傷。為防止受害職工上告,一般采取私了的做法,出勤工時、醫療費、工資、獎金等照發或變通處理。請分析有關事故報告的要求以及瞞報事故產生的危害。$lesson$
答題思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發生事故必須按規定逐級上報。車間或班組發生了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本企業負責人;如果是死亡或重傷事故,企業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向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安全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報告;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傷亡事故或雖傷亡人數不多,但經濟損失大、社會影響廣的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事故瞞報,不僅違法,而且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首先,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得不到準確的傷亡統計數據,直接影響中央和各級黨委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認識以及有關決策的制定。近幾年,我國的傷亡統計,每年重傷人數都少于死亡人數,這是很不正常的。其次,企業為了瞞報事故,很難認真調查事故原因,無法吸取教訓,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排除,往往導致事故的重復發生。第三,私了只能滿足受害職工眼前利益。過后出現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或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或下崗等情況,職工和企業發生糾紛時,由于沒有事故記載,沒有傷殘鑒定等,利益受到損害的是受傷職工本人。
國家在規定工傷事故必須逐級上報的同時,對瞞報、謊報、遲報等也作出了處罰規定,除給予當事人處分外,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7、1998年7月15日,江西省八景煤礦五分礦開拓區―270西大巷的早班工人發現工作面頂板有危險,立即停止作業要求下班。盡管跟班區長不同意,工人還是堅持下班出井。然而在早班已發現危險的情況下,接著上中班的跟班支部書記仍對此不以為然,沒有采取架棚措施,只拿一根長2.8米、直徑不到10厘米的圓木立在浮矸上,頂著上部3米多高處一塊重500多斤的大石頭。工人看著這塊大石頭擔心地說:“要是這塊石頭倒下來就不得了,要砸死人的!”結果中班工人只裝了一方多矸石,石頭就倒下來了,將年僅25歲的工人張某砸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年邁的父母聞知惟一的兒子離去,悲痛欲絕,病倒在床。請根據本事故,從法律角度分析職工應享受的安全生產權利。
答題思路:這是一起拒絕危險作業保平安,屈從違章指揮演悲劇的典型案例。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員工享有以下安全生產權利:(1)勞動合同保障權;(2)危險有害因素知情權;
(3)批評、檢舉、控告和建議權;(4)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5)緊急避險權;(6)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權。
在礦山井下,冒頂片幫事故發生率極高,對礦山安全生產危害極大。防止冒頂片幫事故的發生應作為礦山安全生產的重點,發現隱患不能存有半點僥幸心理,應及時采取措施。如支架形式要與頂板巖性和煤(礦)脈條件相適應;采礦后要及時支護,頂板磚碎時還要進行超前支護;要防止放炮崩倒棚子;支柱打得要牢固,不要支在浮矸上;要堅持良好的交接班及敲幫問頂等技術及管理措施。
本案例中,面對威脅礦工生命安全的同一險情,江西省八景煤礦五分礦開拓區早班工人能堅決抵制違章指揮,拒絕危險作業,保證了自身安全;而中班工人明知頂柱不牢,可能發生事故砸死人,卻屈從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導致死亡事故的發生。在《勞動法》和《礦山安全條例》中都賦予工人拒絕違章指揮、拒絕冒險作業的權利。工人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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