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師《事故案例分析》練習題及參考答案
案例:礦業公司干擾工會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案
[案情]某市礦業公司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100萬元。事故發生后,所在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與市工會組成了事故調查組,但礦業公司對事故調查處理不予積極配合,認為工會不是行政管理部門,不應當參加事故調查。一名公司領導甚至對參與調查的工會同志不理不睬,聲稱:“這事跟工會有什么關系,你們瞎摻合什么?”在召開事故調查有關會議時,公司領導堅持不讓工會的同志參加。事故調查組一直向公司領導講解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道理,但公司領導拒不接受。事故調查處理因此受到阻撓。
[問題]
1.礦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2.分析事件性質?
3.按政策規定,提出如何處理事件的建議?
案例參考答案
1.《安全生產法》第52條明確規定,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動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特大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非法干涉。
2.這是一起生產經營單位干擾工會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案例。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代表從業人員的利益,依法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工會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是其一項法定權利。因此,本案是一起違法事件
3.本案中,礦業公司不允許工會參加事故調查,侵害了工會的權利,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鑒于事件未導致嚴重的后果,因此對相關責任人和直接當事人進行教育處理,其他相關企業領導人員或負責人應該從這一事件中吸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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