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釋義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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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定期檢驗的規定。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是指定期檢查驗證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
做好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工作,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確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種設備在運行中,因腐蝕、疲勞、磨損,都隨著使用的時間,產生一些新的問題,或原來允許存在的問題逐步擴大,產生事故隱患,通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的發現這些問題,以便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保證特種設備能夠運行至下一個周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所在轄區內有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受環境、工況等因素的影像,會產生裂紋、腐蝕等新生缺陷以及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等問題,會直接導致發生事故或增加發生事故的幾率。在使用單位自行檢查、檢驗檢測和維修保養的基礎上,通過定期檢驗,可以進一步加強和及時發現特種設備的缺陷和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是特種設備在具備規定安全性能的狀態下,能夠在規定周期內,將發生事故的幾率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內。
根據特種設備本身結構和使用情況,在有關檢驗檢測的安全技術規范中,規定了特種設備的檢驗周期,如鍋爐一般為二年、壓力容器為三至六年,電梯為一年等。經過檢驗,其下次檢驗日期,都在檢驗報告或檢驗合格證明中注明。本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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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檢驗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為了保證定期檢驗質量,根據設備的特點,結合發生缺陷、事故的原因分析,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了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對包括檢驗程序、檢驗項目、檢驗方法、缺陷的處理、檢驗周期等進行了規定,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使用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這也是明確責任的需要。
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使用登記標記結合檢驗合格標記,是證明該設備合法使用的證明,置于顯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內可以安全使用。對使用者是一種提示;同時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一種了解情況的告示,告知該設備使用是否合法。
四、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為了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規定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強化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任,促使定期檢驗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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