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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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合法特種設備的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是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最基本的條件。
一、使用合格的特種設備是使用單位的義務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為盡可能減少風險,首先應購買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取得生產許可生產,附有本法及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資料和文件,并有監督檢驗等文件的產品。同時,在使用中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特種設備開展定期安全檢查和定期檢驗,并對檢查或檢驗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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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報廢制度,如在檢驗中發現了嚴重缺陷并無法修復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經安全評估無法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應及時報廢。對于已經報廢的產品,為確保安全不能夠繼續使用。否則,對于銷售、出租已經報廢特種設備的經營單位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條處理,對于使用已經報廢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條處理。
有關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含義見第十九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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