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釋義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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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所出租的特種設備符合要求的規定,包括二個方面。
一是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即用于出租的特種設備本身應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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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一般是特種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履行使用單位的義務,除保證出租的特種設備本身合法外,也應當保證其安全性能應滿足使用要求,包括按照規定進行了維護保養和自行檢驗檢測,并且在定期檢驗的周期內。不符合這些要求的特種設備不得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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