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四
【摘要】2017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公布10月28-29日舉行 ,為了幫助考生順利備考安全工程師考試,了解更多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內容,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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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地方政府在廢棄物分類、回收方面相關職責的規定。依照本法確立的“地方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地方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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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新《安全工程師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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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公民日常生活環境保護義務的規定。環境保護事關全社會,需要全民的參與。公民在環境保護事業中,不應該是一個旁觀者,而應當是實際參與者。只有動員全體公民,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環境保護事業才能取得最大的實效。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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