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仲裁協議和仲裁程序知識點
【摘要】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整理發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仲裁協議和仲裁程序知識點”,將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涉及到的相關知識點“第一章仲裁協議和仲裁程序”進行講解,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生打好《中級經濟法》基礎提高學習效率,特提供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會涉及的考點,現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
仲裁協議和仲裁程序
一、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
(3)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此外,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二、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于被申請人則可以缺席裁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
4.仲裁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或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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