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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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但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時,委托方視同銷售,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售出代銷貨物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按照全部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對收取的代銷手續費,應繳納營業稅。
【解釋2】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解釋3】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解釋4】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4)和集體福利、個人消費(5),不視同銷售;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6)、分配(7)、贈送(8),視同銷售。
【解釋5】視同銷售行為發生時,應計算銷項稅額,其銷售額的確定按照下列順序:(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解釋6】視同銷售行為發生時,所涉及的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規定的,允許作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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