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質權的實現
更新時間:2013-12-26 09: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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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質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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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的實現
(1)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3)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4)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5)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6)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7)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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