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更新時間:2013-08-20 08: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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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財產份額轉讓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釋】(1)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2)普通合伙人: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未約定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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