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合伙企業的設立
更新時間:2013-03-14 09: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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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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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①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的勞務出資形式是有別于公司出資形式的重要不同之處。
②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③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伙"聯系起來,名稱中必須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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