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精粹造價爭議解決的途徑
根據工程施工過程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處理工程造價糾紛的實踐,造價糾紛的解決有以下途徑:
(一)友好協商解決
所謂友好協商解決,是指一切造價糾紛通過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共同努力得到解決,即由合同雙方根據工程項目的合同文件規定及有關的法律條例,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的解決辦法。由于這是一種非對抗性的處理方法,可以避免破壞承包商和業主之間的商業關系,應力求先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實踐證明,絕大多數爭議是可以通過這種辦法圓滿解決的。
(二)調解解決
當造價糾紛不可能通過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時,下一步的途徑是尋找中間人(或組織)或權威管理部門(如造價管理部門),爭取通過中間調解的辦法解決爭議。
調解也是非對抗性的處理方法,在一些關鍵時刻,通過獨立和客觀的第三方來達成協議,同樣可以保持承包商同業主之間的良好商業關系。其優點是可以避免爭議的雙方走向法院或仲裁機關,使爭端較快地得到解決,又可節約費用,也使爭議雙方的對立不進一步激化,最終有利于工程項目的建設。
業主和承包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可以在合同專用條款第37.1款中約定調解人或調解機構。或者當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解決時,尋找一個雙方都認可的調解人或調解機構來進行調解。
通過調解的方式,已在世界各國解決工程合同爭議中廣泛采用,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三)仲裁或訴訟解決
當通過友好協商和調解的方法還無法解決爭議時,雙方均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仲裁和訴訟在合同中只能選定一種。
1.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解決爭議,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委員會應當由雙方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當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了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并且約定了解決爭議的仲裁委員會,則在爭議發生后雙方只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蛘撸m然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但爭議發生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時,也只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協議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內容: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項;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當合同中約定采用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蛘?,雖然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但爭議發生后雙方達成協議,一致同意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實行二審終局制度。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時,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起上訴的,執行一審判決。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的。執行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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