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40)
二、評標
(一)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重點解析]
此處需要理解評標標準和方法并不是臨時確定的,而是在招標文件中就已經確定的。
(二)按廢標處理的情形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0條規定,以下的情形將被作為廢標處理: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了應當作為廢標的情形
(1)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2)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3)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2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重點解析]
此處作廢標處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須要認真對待。
此處尤其需要注意: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這句話強調的是若認定是廢標,必須是該標書上既沒有單位蓋章,也沒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蓋章(或蓋章)。參見書中案例。
2.《招標投標法》第42條需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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