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成績作廢!2024年上海一級建造師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意見
更新時間:2024-09-24 10:38:35
來源: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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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發布了《2024年一級建造師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意見》,意見中明確指出23名考生因違紀違規被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如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申辯。
近日,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發布了《2024年一級建造師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意見》,意見中明確指出23名考生因違紀違規被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如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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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如下: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相關條款規定,現將上海市2024年度全國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中已認定的違紀違規考生信息和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認可違紀違規事實和處理意見。聯系電話:96999001。對評卷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處理。
陳述申辯期滿,違紀違規行為和處理意見經復核無誤的,將按照考生在考試報名時登記的通訊地址郵寄送達《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因通訊地址信息變更、錯誤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送達的,本公告視為送達。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
2024年9月23日
違紀違規信息及處理意見
| 序號 | 準考證號 | 考試日期 | 考試科目 | 違紀違規行為 | 處理意見 | 處理依據 |
| 1 | 131********2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 2 | 131********8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 3 | 131********1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 4 | 131********2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攜帶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5 | 131********2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 6 | 231********3 | 9.7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 7 | 231********7 | 9.7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攜帶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8 | 231********7 | 9.7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 9 | 331********7 | 9.8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攜帶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10 | 331********6 | 9.8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攜帶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11 | 331********9 | 9.8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攜帶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12 | 431********2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13 | 431********4 | 9.8 | 管理與實務 |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 14 | 431********8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15 | 431********0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16 | 431********2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17 | 431********4 | 9.8 | 管理與實務 |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 18 | 431********4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19 | 431********5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20 | 431********8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21 | 431********5 | 9.8 | 管理與實務 | 攜帶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
| 22 | 431********2 | 9.8 | 管理與實務 | 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并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七條第一款 |
| 23 | 131********2 | 9.7 | 建設工程經濟 |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六款 |
編輯推薦:歷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真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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