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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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級
一、法的形式【重要】
(1)憲法(代表2/3以上通過):全國人大;
(2)法律(主席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xx法”)
(3)行政法規(總理令):國務院;(“xx條例”)
(4)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xx省(市)xx條例”)
(5)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xx辦法”、“xx規定”)
(6)地方政府規章:省級政府、設區的市政府、(“xx省(市)xx辦法”、“xx省(市)xx規定”)
(7)國際條約
注: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二)法律
只能由法律制定的事項【重要】
(1)國家主權的事項;(主權)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機關)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民族)
(4)犯罪和刑罰;(犯罪)
(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人身)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稅)
(7)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收)
(8)民事基本制度;(民事)
(9)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經濟)
(10)訴訟和仲裁制度;(訴訟)
(11)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其他)
二、法的效力等級【重要】
1.憲法至上
2.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安全生產法》優于《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招標投標法》優于《合同法》
4.新法優于舊法:《物權法》優于《擔保法》
5.特殊情況
(1)制定機關裁決: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制定機關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制定機關裁決: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構裁決;
(4)共同上級機關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5)人大與政府相互制約: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6)授權部門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六)法的備案和審查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審查:
1)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
2)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3)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報授權決定的機關備案。
規律:人大制定的都要報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只能逐級上報;規章都要報到國務院備案,但只要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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