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更新時間:2019-09-04 11:18:36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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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一級建造師備考已經開始一段時間了,備考最關鍵的就是基礎,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涉及考點比較多,記憶起來也比較困難。為此小編對這些知識點進行梳理。今天為大家整理了2019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趕快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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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擔保與擔保合同的規定
擔保足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保證擔保的方式和責任
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1)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征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小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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