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建《工程法規》備考重點:行政訴訟制度
更新時間:2019-04-30 12:39:2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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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一級建造師備考已經開啟,考生想要在考場上答題得心應手,平時就得加倍努力。為幫助考生輕松備考,2019年一建《工程法規》備考重點:行政訴訟制度,希望能助你一臂之力。
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起訴和受理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范圍內重大、復雜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
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行使行政職權時侵權的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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