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1Z301032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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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30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2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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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活動中涉及的代理行為比較多,如工程招標代理、材料設備采購代理以及訴 訟代理等。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建設工程活動不同于一般的經濟活動,其代理行為不僅要依法實施,有些還要受到法 律的限制。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 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須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一般的代理行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擔任代理人,對其資格并無法定的嚴格要求。即 使是訴訟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須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擔任。2012年8月經修改后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 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 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但是,某些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必須由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方可實施。1999年8月頒 布的《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 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 和相應資金;(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3)有符合本法規定 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庫。《招標投標法》還規 定,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多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 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是,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 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 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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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民法通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 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 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主要是第(1)、(2)、(5)三種情況: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
被代理人通常是授予代理人某一特定期間內的代理權,或者是某一項也可能是某幾項特定事務的代理權,那么在這一期間屆滿或者被指定的代理事項全部完成,代理關系即告終止,代理行為也隨之終止。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委托代理是被代理人基于對代理人的信任而授權其進行代理事務的。如果被代理人由于某種原因失去了對代理人的信任,法律就不應當強制被代理人仍須以其為代理人。反之,如果代理人由于某種原因不愿意再行代理,法律也不能強制要求代理人繼續從事代理。因此,法律規定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單方取消委托,也允許代理人單方辭去委托,均不必以對方同意為前提,并以通知到對方時,代理權即行消滅。
但是,單方取消或辭去委托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法》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三)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不管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法人終止,代理關系均隨之終止。因為,對方的主體資格已消滅,代理行為將無法繼續,其法律后果亦將無從承擔。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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