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組織申報第二批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產業基地
各市建委(建設局):
根據《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認定辦法(試行)》(浙建[2017]12號)(以下簡稱為《認定辦法》),決定組織開展第二批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城市、產業基地)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示范城市
1、已在政府層面建立建筑工業化組織機構,已出臺有關推進政策文件,措施有力;
2、已編制本地區建筑工業化(3年)、中遠期(5年)發展規劃,根據自身經濟水平、發展現狀確定合理的建筑工業化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實現路徑、保障措施等;
3、設區市示范城市應擁有10個以上裝配式建筑開發、設計、施工等龍頭企業和5個以上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縣(市、區)示范城市應擁有3個以上裝配式建筑開發、設計、施工等龍頭企業和2個以上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且近兩年(2019、2020年)建筑工業化年度考核均為優秀;
4、2020年新開工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達到30%以上;
5、在建筑工業化通用技術體系、標準化設計、標準化部品構件使用、工程總承包、建筑信息化等方面有一定推進措施和產業基礎;
6、有較為完善的建筑工業化質量監管機制、保障措施以及較為完善的建筑工業化人才培養機制。
(二)產業基地
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裝配式建筑相關產業的企業,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業等不單獨申報。具體申報條件包括:
1、業務范圍應涵蓋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房地產開發、裝備制造、科技研發等2種及以上,僅具備裝配式建筑單項業務的企業原則上不予申報。
2、按照我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設計、施工類企業應累計承擔過10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項目需滿足浙江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且至少1個裝配式建筑項目(不小于1萬平方米)達到A級及以上;部品部件生產類企業產品應用累計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項目需滿足浙江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且擁有不少于100畝的生產基地(其中鋼結構、裝飾部品部件基地不少于50畝);裝備制造類企業成套生產線年投產不少于10條(或年生產不少于12條);房地產開發類企業開發完成累計10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裝配式建筑項目年開工面積占總開工面積10%以上,且至少1個裝配式建筑項目達到A級及以上;科技研發類企業應具備科研業務相關資質證明,并擁有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或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且主持過3項及以上的省級以上裝配式建筑相關科研項目或標準編制(標準需正式發布),對區域裝配式建筑發展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3、具有先進、成熟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設計類企業應熟練掌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并有實際應用,施工類企業應具備成熟工藝工法。
4、管理規范,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市場信譽良好,近二年未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
5、編制建筑工業化發展近期(3年)、中遠期(5年)工作方案,明確建設思路、建設目標、建設任務和保障措施,目標、計劃可操作性強。
二、申報材料
(一)示范城市
1、《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申報表》;
2、《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申報書(內容要點)》;
3、有關推進建筑工業化文件等證明材料。
(二)產業基地
1、《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產業基地申報表》;
2、《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產業基地申報書(內容要點)》;
3、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等相關證書;
4、有關推進建筑工業化文件等證明材料。
三、申報流程
(一)申報示范城市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申報材料直接報送省建設廳;申報示范城市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申報材料報送至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出具推薦函上報至省建設廳。
(二)申報產業基地的單位應將申報材料報送至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出具推薦函上報至省建設廳。
(三)省建設廳委托浙江省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行業協會對示范城市、產業基地進行核查認定,必要時組織老師和有關管理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城市、產業基地進行現場核查。
四、其他事項
(一)國家裝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和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可直接向省建設廳申請省級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對國家裝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省建設廳將依申請直接認定為省級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對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省建設廳將依申請直接認定為省級建筑工業化產業基地。
(二)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于2021年2月28日前將申報材料上報至省綠色建筑與建筑工業化行業協會(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古墩路598號C座,郵編:310006),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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