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理財規劃師二級理論知識: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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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相比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險金額的確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而人的生命或身體不是商品,不能用貨幣衡量其實際價值大小,因此保險金額確定不能用財產保險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價值”確定方法和“人身保險設計”方法。一般情況下,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共同約定,其確定取決于投保人的設計需要和交費能力。
(二)保險金的給付
人身保險屬于定額給付性保險(個別險種除外,如醫療保險,可以是補償性保險),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既可以有經濟上的損失,也可以沒有經濟上的損失,即使有經濟上的損失,也不一定能用貨幣來衡量。因此,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和代位求償原則的問題。被保險人可同時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單,保險事故發生后,即可從若干保單同時獲得保險金。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保險人可以同時獲得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賠償金,保險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償。
(三)保險利益的確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同于財產保險,主要表現在:
1.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具有量的規定性;而在人身保險中,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保險利益也不能用貨幣估算。因此,人身保險沒有金額上的限制。
2.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不僅是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而且是維持合同效力、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條件;而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四)具有長期性
財產保險如火險等保險期間大多為1年,而人身保險大都為長期性保單,長則十幾年、幾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儲蓄性
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間的一般較短,根據大數法則,在保期間內(有些情況例外,如保險期間內無法確定損失程度等),保險人向同一保單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純保費等于保險人的賠付總額。因此,保險人無法將純保費用于長期投資,財產保險不具有儲蓄性。人身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具有明顯的儲蓄性。一般而言,人壽保險期間較長,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費的均衡保費的交費方法,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時期內,投保人交付的純保費大于自然純保費,對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純保費大于自然純保費的部分,保險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資收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單生效的一定時間后,就可以對其保單享有一定的儲蓄利益,如保單貸款、領取退保金或其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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