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價師考點:施工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更新時間:2013-08-12 10: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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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施工合同的訂立
(1)訂立施工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②工程項目已列人年度建設計劃;
③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④建設資金和主要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⑤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中標通知書發出30天內,中標單位應與項目業主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等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施工合同)。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式分別承擔:
①工程本身的損害、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②承發包雙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③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④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⑥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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