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上海世博會期間境外個人購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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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便利上海世博會期間境外個人辦理購匯業務,做好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上海世博會期間對境外個人實行購匯總額管理政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下簡稱“上海世博會期間”),境外個人在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購匯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上海世博會期間,對境外個人實行購匯總額管理,購匯總額為等值5萬美元。
為保證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連續性和完整性,境外個人在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已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的購匯業務,一并計入等值5萬美元額度累計。
?。ǘ┚惩鈧€人購匯累計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
?。ㄈ┚惩鈧€人購匯累計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兌回。
二、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實時查詢境外個人購匯額度累計使用情況,并將境外個人經常項目購匯信息逐筆納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購匯交易”模塊中“境外個人經常項目收入購匯”和“境外個人原幣兌回”項下,“身份證件號”輸入三位的字母國別代碼和護照號;同時,保證數據錄入的及時、準確和完整。
三、銀行和境外個人辦理購匯、兌回業務時,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四、銀行和境外個人辦理購匯、兌回業務時,應遵守《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本通知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自2010年11月1日起,終止執行上海世博會期間境外個人購匯總額管理政策,各銀行應恢復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現行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為境外個人辦理購匯業務。
六、違反本通知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為境外個人辦理購匯業務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等予以處罰。
七、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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