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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理財規劃師三級輔導第六章:理財規劃法律基礎(6)

更新時間:2013-10-27 23:14: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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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財規劃師三級輔導第六章:理財規劃法律基礎

  2.表見代理的界定,理解表見代理的夕卜延和內涵

  表見代理,又稱表現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條件:①行為人無代理權卻以本人的名義為民事行為;②客觀上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③相對人主觀上無過錯;④行為人與相對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具備生效要件。

  常見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①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授權給行為人而實際上并未向行為人授予代理權或者在授權后又撤回其授權;②被代理人交付證明文件給行為人,行為人以此證明文件與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③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收回代理證書,行為人以原委托授權書等代理證書與相對人實施行為;④被代理人

  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行為而不表示反對。

  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后果,因為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就應承受該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與相對人發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但是表見代理因屬于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畢竟不為有權代理,所以,相對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認該表見代理行為前主張該行為為無權代理而撤銷該行為,從而可直接向實施無權代理行為的行為人追究民事責任。

  3.婚姻繼承中的財產問題,區分不同情況下的不同財產繼承方法

  (1)夫妻財產關系

  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夫妻問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內容主要包括:夫妻財產制,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互有遺產繼承權等。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

  1)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指在夫妻之間沒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時,直接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夫妻對財產的權利義務。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法定財產制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個人財產制。

  ①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繼承、受贈所得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和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此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財產購買的房屋,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也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②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如無特別約定,原則上應為夫或妻一方個人財產,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具體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傷害所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但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

  除外。

  2)約定財產制

  它是相對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是指夫妻雙方對婚前、婚后取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財產分割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并優先于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①約定的內容。夫妻財產的所有形式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婚前及婚內所得的各種財產。

  ③約定的形式。應采用書面形式,否則適用法定財產制。

  ④約定生效條件。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即合法、自愿、真實,符合法律特別的要求,如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

  ⑤約定的效力。通常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對第三人沒有效力,而只是對夫妻處理財產的行為產生約束力。除非能夠舉證證明第三人明確、清楚地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

  3)夫妻財產權利的行使

  ①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有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約定。

  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決定的,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一方不能單獨處分共有財產。但其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共同做出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來拒絕該第三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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