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重點:索賠程序
索賠程序
1.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發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2.如果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存在,承包商應在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報出最終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和累計索賠額。
3.如果索賠事件發生時,現場施工非常緊張,工程師不希望立即處理索賠而分散各方抓施工管理的精力,[工程師有權不馬上處理該項索賠],[但承包人的索賠意向通知必須在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提出,否則他就失去了就該項事件請求補償的索賠權力].
4.工程師在接到正式索賠報告以后,應首先[認真研究承包人報送的索賠資料,客觀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
5.工程師判定承包人索賠成立的條件:1)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6.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的審查主要內容包括:[事態調查]、[損害事件原因分析]、[分析索賠理由][實際損失分析]、[證據資料分析].
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承包人遞交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28天后,工程師未對此索賠要求作出任何表示,則視為[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已經成立].
8.通常,工程師的處理決定[不是終局性的],對發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按合同中的爭議條款提交[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或訴訟].
9.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業主的索賠主要限于[施工質量缺陷]、 [拖延工期]等違約行為導致的業主損失。
10.FIDIC施工合同內規定業主可以索賠的條款涉及的內容:1)拒收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2)承包人未能按照工程師的指示完成缺陷補救工作;3)拖期違約賠償;4)業主為承包人提供的電、氣、水等應收款項;5)未能通過竣工檢驗;6)缺陷通知期的延長;7)未能補救缺陷;8)承包人違約終止合同后的支付;9)承包人辦理保險未能獲得補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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