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典問答(2)
簽訂施工合同談判的依據是什麼?
答: 談判施工合同各條款時,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內容為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這是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則,必須遵守。也就是在雙方談判合同具體條款時,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談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進行談判。例如:《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根據這一規定,如要求承包人墊付建設資金,這是與法律相抵觸的,如果簽訂這類合同,是屬于無效條款。
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各條款中有四十多處需要在《專用條款》內具體約定。因而《專用條款》具體約定的內容,在談判時,都要依據《通用條款》這條談判約定。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況和施工場地情況建設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動、施工周期長及涉及面廣等特點使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都要結合雙方具體的工作情況和施工現場等因素談合同,離開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妄談合同具體條款,會造成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或違約事件。雙方在《專用條款》內對《通用條款》要進行細化,補充或修改。
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根據法律規定,招標工程必須依據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書面合同。同時,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施工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施工合同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嚴格的計劃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筑產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于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準,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超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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