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資料精選(88)
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
1.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而使債權債務關系提前歸于消滅的行為。
2.類型
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類。
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協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協商解除。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法定解除是解除條件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當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它與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都是具備一定解除條件時,由一方行使解除權;區別則在于解除條件的來源不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法律后果
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則應當在辦理完相應手續后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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